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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市国税发[2006]7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有关做好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以下几点补充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其中,利息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附《储蓄存款利息税分析表》)按月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按季向市局报送。报送时间与方式为期末终了2日内上传至市局"FTP/87.28.16.5/所得税科/收入分析报告"中。
二、继续做好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报送工作。
区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按季度、年度直接向市局所得税科报送纸质资料,其中,季度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损益表》各一份;年度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会计损益表》、《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按《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本情况表》的要求进行统计,分季度、年度上传至市局"FTP/87.28.16.5/所得税科/重点税源资料"中。
上述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数据属季度资料的于季度终了25日内上报,属年度资料的于次年5月25日前上报。
附件:(略)
1.区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2.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3.《储蓄存款利息税分析表》
4.《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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