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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琼地税发[2006]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04-13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意识,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40条措施。现向社会郑重公告。

  一、建立纳税服务长效机制
  (一)实行公开办税
  1、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严格民主评税管理,定期张榜公布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及纳税情况。
  3、创新税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优化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统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定期召开税收政策答疑会、税企座谈会、办税员培训会,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称。
  (二)优化办税服务
  4、前移服务平台,对有投资意向的创业者,及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咨询与纳税辅导。
  5、实行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合理设置办税窗口,规范各窗口、各岗位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衔接,统一服务标识、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内容,为纳税人营造一流的办税服务环境。
  6、在城区实行“一窗式”服务,在农村实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避免“多头办理”纳税事宜。
  7、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制度。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的纳税人只核发一份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减轻纳税人的办证负担,降低纳税人的办证成本。
  8、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可供选择的上门申报、邮寄申报、划卡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等多种申报与缴款方式,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9、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精简表、证、单、书。对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三)推行限时办结
  10、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在城区(含县城)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乡镇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注销登记,在缴销发票、结清税款后,在城区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在乡镇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在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1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申报,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2、受理减、免税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纳税人。
  13、地税机关发现多征纳税人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纳税人发现多征税款要求退税的,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全部手续。
  14、非营运车辆资格认定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5、纳税人申请自印冠名发票,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核销、缴销发票,1个工作日内办结。
  16、纳税人申请开具、核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资料合法齐全,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创新服务方式
  17、实行首问责任制。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接受问询的地税干部必须引导办理相关事项,严禁相互推诿。
  18、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地税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报送的全部资料及其它事项。
  19、推行假日预约服务。纳税人以函、电方式联系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时,地税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承诺并兑现在约定的节假日内给予办理。
  20、推行延时服务。地税干部在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临近或者到达下班时间,没有办理完结的,必须延时直至办理完毕。
  21、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提供与纳税人直接对话的平台,及时了解和解决纳税服务及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22、推行纳税服务联系卡制度。将地税管理员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服务事宜、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印制成纳税服务联系卡,免费发放给纳税人,方便纳税人联系办税事宜。
  23、提供即时受理、即时办结服务。内容包括: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复业申请;申领发票资格的审核;申请代开发票、续购发票,符合条件的;受理纳税人咨询、辅导纳税人填写各种表格等涉税事项。
  (五)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定
  24、各级地税部门开展“星级服务窗口”、“星级服务标兵”等争先创优活动;定期走访纳税人,征求纳税人对地税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纳税人对地税人员服务质量进行评议,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恪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25、履行保密义务。地税人员对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依法应保密的事项严守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
  (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6、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依法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益。
  27、纳税人要求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纳税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8、地税干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纳税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在收到纳税人赔偿申请之日起依法审理,并在2个月内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29、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0、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察,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行为,形成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办税环境,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面建设廉洁、高效税务机关。
  (八)规范地税稽(检)查行为
  31、实行稽查计划制度。对各类不同的经济主体一视同仁,统一做出检查计划安排,未纳入检查计划的,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32、除列为上级交办和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的纳税企业在开业2年内,重在加强地税政策辅导,原则上免于税务稽查。
  33、对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
  34、实行一家检查认定办法。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同一家纳税企业每年至多只能检查一次,地税一个部门做出的检查结论在地税各部门都认可,严禁多头重复检查。
  35、实行查前告知服务。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行告知被检查企业,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36、对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等非主观故意而出现的少缴税款行为,原则上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并可视具体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
  37、实行限时检查制度。除经过稽查局局长或同级地税局局长的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检查外,对各类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实地检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案件稽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38、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所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归还;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0天内归还。
  39、实行检查情况反馈制度。对各类纳税人实施检查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征询被查纳税户的意见,并充分听取被检查纳税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强化服务违诺责任追究
  40、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造成纳税人投诉,或者执法过错等行为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理、组织处理、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真诚地希望社会各界对以上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欢迎拨打以下电话进行举报与投诉:
  投诉电话:0898-68531186(省地税局纪检监察室)
  0898-68533182(局领导信访接待室)
  投诉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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