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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函[2006]1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0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市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省局提出的以下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一、完善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制度
  各市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建立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各市的重点税源企业年度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应占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含)和总局确定的《全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名单》中我省的19户涉外企业必须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同时还要将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位居本市前十位的企业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考虑认为应该作为重点监控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税源户。此外,要对亏损大户及连续几年亏损仍不断追加投资的涉外企业做好监控。各市局要在4月15日前将本市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和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做好对涉外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及报告
  要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和收入分析机制。对涉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变动情况较大(同比增幅±15%)的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月度分析用)》应在次月6日前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无异常情况可不报;《重点税源企业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及简要分析报告应在季度终了后次月22日前上报;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次年的1月24日前上报;结合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及分析报告应于次年8月15日前上报。

  三、上报的路径及形式
  可通过传真(0311-86981140)或省局局域网上报月度、季度分析材料。年度报告要以正式公文上报。文字材料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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