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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邯郸市阳光联华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邯地税函[2006]7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邯郸市阳光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5]77号)规定,经审核,你公司申报的存货财产损失160000元,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同意在2005年度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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