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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吉国税发[2006]8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254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鉴于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和所属企业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5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以后年度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另行明确。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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