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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政发[2006]1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之间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大、中、小城市划分标准,选择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税额标准。
二、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等发展变化情况,重新划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调整和综合平衡后,沈阳市、大连市的平均税额不低于3.5元/平方米;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平均税额不低于3元/平方米;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平均税额不低于2.5元/平方米;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平均税额不低于2元/平方米。
三、各市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方案于2006年4月底前报省地税局核准。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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