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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梅地税发[2006]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上级要求,迅速落实,组织力量,对各类学校开展全面清理,对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并做好办理税务登记及建立征管档案等工作。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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