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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平东支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函[2006]2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平东支行《关于原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贷款呆账核销申请税前扣除的请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平东支行借款单位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已依法破产所欠贷款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情况,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平东支行发生的借款单位为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的呆账损失93256032.08元(本金88396000元,表内利息4860032.08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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