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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延边光宇经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国税发[2006]8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延边光宇经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延边光宇经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延边光宇经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相应年度(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立即停止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要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确认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所属年度,认真核准减免税额,杜绝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行为的发生。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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