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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国税函[2006]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废部分油井的申请》(吉油公司财字[2005]第00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吉林石油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提前报废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18360822.96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税前扣除已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前扣除的,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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