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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和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复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可以向所属41家企业提取165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京国税函[2006]89号),其在甘所属企业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和兰州电源车辆研究所分别按规定标准上交的21万元和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在计算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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