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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函[2006]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16-12-11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关于财产损失的请示》(红塔长烟[2006]2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部分固定资产因技术改造已无使用价值提前报废,部分流动资产因产品结构调整及发生变质已做销毁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6828252.72元、流动资产净损失2059551.73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税前扣除已报废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前扣除的,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1],[2](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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