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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按季等额预缴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发[2006]8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2016-12-11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吉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属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是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鉴于移动通信行业年内收入、成本费用分配不均衡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所得额的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的规定,该公司2005年度缴纳所得税23765万元,经研究同意,2006年企业所得税可以采取每季度等额平均预缴6000万元,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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