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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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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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吉国税联字[200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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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深入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和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联字[2003]9号)要求,现就我省2006年度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部署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国、地税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共同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信用等级的具体评定工作。国地税共管户实行国、地税联合评定,具体工作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负责实施。对属于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评定标准和程序
(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计分标准,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不同,结合《办法》中特殊情形不得评为相应等级的规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核实期间为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在评定截止前发生《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评为A级。
(三)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除办理税务登记未满两年的纳税人和定期定额(定率)的纳税人外,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纳入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初步拟定纳税人信用等级后,国、地税同级税务机关应将评定结果相互交换,征求对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将初步拟定信用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或社会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上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方可确定纳税信用等级。并将初步确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情况,分别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核定。
(五)纳税信用等级被正式确认为A级的纳税人,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市、州级以上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其他等级的纳税人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各地评定的A级纳税人的情况需报省局备案;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评定时间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2006年5月末以前完成对本辖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市、州税务机关将评定结果及本地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操作办法》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于2006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新闻媒介,利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集中宣传,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根据2004年度评定情况,结合本地区税收管理的实际,调整确定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办法。
(三)加强管理,严格程序。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2004年度评定的A级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抽取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本次评定等级的指标之一。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