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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国税发[2006]6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大量偷逃税现象,据统计,2005年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亏损面达50%以上,这种纳税状况与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极不对称,各市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核实税基,堵塞漏洞。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各市局每季到发改委、规划局、土地局、建委、房管等单位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资料,分类转发给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与同级地税局、土地局、规划局、建委、房管局、工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定期信息交流机制,定期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资料、房产证发放资料,逐户设立开发项目管理台账,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每一个开发项目的批准立项、开工、竣工日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及时、准确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缴税款管理台账。各征收单位要在开发项目的批准年度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附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单项目税收管理。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业务培训。各市局要组织房地产专项业务培训,聘请专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对基层税政、税收管理员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基础和强化培训。
 
  五、明确以下业务问题:
  (一)企业在收到预售房款时,无论会计上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均应并入预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通知》中第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如超过50%,可从投资交易发生年度起,按5个纳税年度均摊至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比例时,分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分母为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凡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能真实确定收入、成本及费用,不能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准确核算盈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孰高的原则进行处理。要不断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适用查账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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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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