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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顺延企业所得税工作部分事项报备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番地税发[2006]29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局属各单位:
近日,不少企业反映,因市局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方案迟公布,且各方理解不一致,造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滞后。市局对此情况亦表示关注,要求做好服务,妥善解决。为此,我局决定顺延以下企业所得税报备事项期限:
 
  一、委托中介机构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向主管分局提交代理协议的期限顺延至2006年4月30日。《番禺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管理办法(新修订)》(番地税发[2004]55号文印发)第二条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2005年度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报税务机关备案的期限顺延至2006年4月30日。若分局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范围及操作有疑问,可上报区局界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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