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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发[2006]9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税收执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50号
)、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关于印发2006年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党纪发[200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吉府办明电[2006]30号)的精神,现将联合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以下简称联合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联合检查的重点是征收管理质量及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通过开展联合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强化"两权"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联合检查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局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孙云志
  副组长:李祥龙、牟可光
  成 员:杨桂舒、魏俊元、王勇、张大鹏、苏延军、张国林、 董国辉、白春光、徐伟、张运鹏、刘希有
 
  三、检查内容
  2006年联合检查的内容是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有无混库、错库、"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不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代征协议代征税款、扩大手续费范围、手续费不纳入预算管理、不按比例支付手续费、以各种名义截留、挪用手续费、违规收取手续费返还等问题。
  (六)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七)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发票的发售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能够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发票。
  (九)是否存在未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征收税款的问题。
  (十)有无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十一)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足额入库,罚款比例是否适当。
  (十二)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十三)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下放审批项目是否执行到位;取消的审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后续管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适当范围的专项执法检查,其中(一)、(四)、(五)、(六)、(十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专项检查必查项目。
 
  四、检查方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检查面要达到30%以上。省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五、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联合检查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4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4月至6月为自查阶段;7月至9月为验收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为省局重点抽查阶段。
 
  六、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国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国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应该追究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执纪;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联合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征管、稽查、税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联合检查工作。政策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联合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检查方式和方法,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
  (四)各级国税机关在检查结束后,要对联合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附表。总结报告与附表要口径一致。报告中上报的每一类问题,必须说明违法企业的数量、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影响税款的额度。总结报告和附表、底稿和有关法律文书一并归档,作为上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的一项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于2006年12月底以前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检查总结和报表。
 
  附件:1.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3.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过错责任追究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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