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发[2006]8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2006-05-01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全省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经认真研究,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广泛宣传,扩大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覆盖面。多元化申报纳税省局集中处理后,省局与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邮政储汇达成了协作协议,在全省范围内上述四家金融机构均可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事宜。此外,省局还对延边城市信用社、吉林市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进行了完善。按照统一的模式,各地也可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扣税银行,省局负责统一提供业务需求和完成接口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多元化申报纳税的现实意义和给纳税人带来的方便与快捷,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应用范围。
  二、严格管理,确保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正常运行。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作为综合征管软件V2.0主要的外围软件,基础数据来源于综合征管软件V2.0,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与小规模纳税人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相关的基础数据,确保纳税人顺利进行申报纳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查询功能,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催报催缴工作,提高银行电子扣税成功率,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和税款滞纳。
  三、加强沟通,建立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协调机制。为确保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平稳运行,省局已经与省建设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邮政储汇及吉林省电子商务中心建立了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做好与国库、合作银行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密切与多元化申报纳税系统的技术支持和运行商吉林省电子商务中心的联系,建立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多元化申报纳税工作,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交省局解决。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愿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电话办理申报纳税的一种方式。电话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处理。
 
  第三条 申请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一经批准,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条 经核准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用于缴纳税款的帐户。
  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明确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的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
 
  第五条 纳税人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前,应在缴税帐户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并在法定申报期内进行电话申报纳税。
 
  第六条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通过电话拨号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纳税申报处理,并根据电话语音提示,输入操作指令完成申报纳税,银行根据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实时扣款。
 
  第七条 银行在扣缴税款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应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将已扣税款划解到国库。
 
  第八条 银行扣缴税款成功后,税票信息与申报表信息通过电话申报纳税系统,实时导入到综合征管软件V2.0,自动生成已上解销号的印刷税票号码。
 
  第九条 采用电话申报的查实征收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不再填报有关纳税申报表,但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申报表与电话申报的数据电文不一致时,以纸质申报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电话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收到的纳税人电话报税时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对采用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银税联网缴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税联网缴税是纳税人自愿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银税网络进行批量扣缴税款的一种方式。银税联网缴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申请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该信息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可以采用银税联网缴税方式办理申报纳税,一经批准,其申报方式一年内不得变动。
 
  第四条 经核准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一个用于缴纳税款的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
  纳税人与主管国税机关、金融机构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协议》,明确有关税款预储、税款电子支付方式等责任、义务及有关约定。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在活期储蓄帐户或借记卡上预储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资金。
 
  第六条 申报期内,由省局抽取扣税清册,向协议银行发起扣税指令,协议银行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实现电子批量扣缴税款处理。
 
  第七条 协议银行在扣缴税款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应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负责打印银税网络扣款成功交易清单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然后,将已扣税款划解到国库。
 
  第八条 扣款成功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信息,实时导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第九条 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从国库取回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银税网络扣款成功交易清单,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现金汇总模块,进行虚拟现金汇总操作。
 
  第十条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上解销号和入库销号操作,期末结转后纳入税收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银税联网缴税方式,以税务机关收到的银行扣缴税款时确认的时间,为实际的纳税申报日期。
 
  第十二条 对采用银税联网缴税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试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