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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办函[2006]2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编码规则的要求,省局重新编制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编码规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必须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对现有征管软件中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全面的清理(不含2006年1月1日前已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凡企业纳税人识别号重码的,必须重新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新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个体工商业户重码的,应按补码规则补码,并在现有征管软件中变更纳税人识别号。鉴于总局即将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对上述经清理重新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和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的,各市应在税务登记换证阶段统一按新的纳税人识别号换发新证。
 
  二、各地在清理期间,对需要补码的,应按《编码规则》手工操作进行补码,数据转换到省局集中的环境仍然出现重码的,由程序对重码的去除后两位重新补码。
 
  三、目前我省特殊纳税人识别号和临时登记纳税人或无照经营纳税人识别号编码情况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差异较大,各市应在清理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进行变更,重新编码。
 
  四、以上工作必须在数据转换前完成,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企业及企业分支机构
  以行政区域代码加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证号(共15位)为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在转换或录入时有重码,则必须向技术监督局重新申领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个体工商户
  (一)认定一般纳税人必须领取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已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区域码(6位)+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9位),如果在转换或录入时有重码,则必须向技术监督局重新申领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未取得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为20位,并按如下规则编码:
  1. 未领取新的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分店,以身份证号(15位)加“00000”,如有重码的按《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补码规则》重新补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号码。
  2. 已领取新的身份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分店,以身份证号(18位)加上“00”,如有重码的按《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补码规则》重新补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号码。
  3. 对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补充码+2位顺序码,号码设定为20位。其中身份证件号码+补充码为18位,身份证件号码不足18位的,在身份证件号码后以“0”为补充码补足。纳税人识别号如有重码的,按《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补码规则》重新补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最后两位号码。超长时必须领取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按第(二)点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三、特殊纳税人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使用的内部纳税人识别号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设置,统一使用15位码,编制方法为:总局征管软件税务机关代码第2位至第9位+DK+序号(4位)+校验码(1位)。
  税务机关其他用于内部的纳税人识别号参照上述编码规则进行设置,编制方法为: 总局征管软件税务机关代码第2位至第9位+ 字母2位(DZ为委托代征,HZ为内部购买、代开发票及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DK为代开专用发票,HG海关代征税票,QT为其他)+顺序码(5位)。后5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编制。
 
  四、临时登记纳税人或无照经营纳税人
  临时登记纳税人和无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按15位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为:L+总局征管软件税务机关代码第2位至第9位 +顺序码(6位)。后6位顺序码的编制规则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编制。粤国税函[2004]252号第二点关于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编码方法同时废止。
 
  五、其它情况
  对于同一纳税人有多个纳税人编码,只保留最后一个,其他的予以注销并保留在旧系统,不转入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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