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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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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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甬地税征[2006]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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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08 |
生效日期:2006-04-08 |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市局转发国税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一年来,各地在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工作中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绩。市局根据一年来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好的做法,经过多次调研和讨论,为进一步发挥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以及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考核,拟定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情况及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统一性、系统性和
创造性。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抓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税收征管内在规律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以科学的态度,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观念上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彻底转变。《实施办法》细化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和衔接,加强了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各地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时要坚持三性。一是要坚持统一性。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统一设置税收管理员岗位和工作职责;二是要坚持系统性。要按照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一体化”的发展方向,要系统性地考虑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整个征管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为下一步征管体制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要立足长远,坚持系统性;三是要坚持创造性。各地在机构设置、税源结构、管理方法上都各有特点,落实《实施办法》要与各地特殊性联系起来,要兼顾税源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和征管等部门的
工作衔接,在《实施办法》总体框架下,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要合理分类,明确岗位职责,抓好落实。要按照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税源管理的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辖区范围和工作量。重点突出税源调查和纳税评估的职能,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实现税源监控由事后监控向事前、事中监控的转变,短期监控向长期监控转变,零散监控向系统监控的转变。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岗位责任制,细化管理责任,量化工作任务。要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执行三个“不可替代”要求,即税收管理员不能代替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不能代替税务稽查的职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实现三个转变:即由过去注重结果的管理转变为过程与结果并重;由过去管事为主转变为管户和管事并重;由税收管理员的综合要求转变为综合要求与突出重点并重。通过税收管理员这一税源管理的组织载体和主要抓手,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要按照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定期轮换和税收管理员在执行管户责任、行使管理权力上的“三不”要求,即“不直接进行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和行政处罚”,从根本上杜绝过去专管员各项权力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的弊端,从制度上保护我们的干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在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运转等方面引入监督管理机制,抓住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核心环节,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流程为导向、以职责运行过程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分解纳税评估、注销管理等职责,通过建立管理员工作日志(底稿)制度,下户联系卡审批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要结合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和岗位目标考核,细化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
四、要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员信息化应用水平。落实《实施办法》要依托信息化手段。要全面使用审核评税软件,推广使用税收管理员工作软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员税源信息共享制度,要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管理信息纳入到综合征管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确保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管户信息和其他各类税源信息基于信息化条件下的及时交流与有效共享。定期组织税收管理员信息交流以及管户经验、纳税评估等方面经验交流。通过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这是保证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到实处的关键之一,各地务必要抓紧抓好。
附件: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在推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按纳税人所在区域或行业实行分片管理。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坚持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应用现代化技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效率。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税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二、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三、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四、负责税源户管理、日常检查、发票管理、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税源分析和预测、纳税评估、注销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税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有:
一、户籍管理
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停、复业登记纳税人的动态监控;非正常户认定、解除认定的实地核查和动态监控;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等情况;做好未办(换)证户的催办及辖区漏征漏管户情况调查;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税务认定
根据调查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对适用税种、税目、税率 (包括费、金)认定提出初审意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征收方式认定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开票资格及年审资料的初审;纳税申报方式的初步审核;外籍人员居民身份认定的调查核实;其他认定事项的调查核实。
三、发票管理
首次领购发票领购资格、领购发票种类、数量调查核实;印制具名发票的初步审核;纳税人各类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四、申报征收管理
纳税人延期申报及其预缴税款的调查核实;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调查核实;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解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个体工商户定额的典型调查,提出核定、调整意见;纳税人欠税(包括待清理呆帐税金)的成因分析、制订清欠计划、清缴;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对代征单位进行评价及其资格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对其的日常管理。
五、减、免、抵、退及税前扣除管理
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情况)的调查核实;对查帐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项目的调查核实;对纳税人提出的抵、退税申请的真实性的调查核实。
六、纳税服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帐簿凭证管理。
七、税源管理
掌握所辖纳税登记户数的动态变化情况;了解掌握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状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和税负变动情况;重点税源户的情况分析和收入预测;户管范围内潜在税源的掌握和预测;税源普查等。
八、纳税评估
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查找涉税异常,对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采取函告、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做出定性、定量判断,并进行相关处理;收集、积累、维护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工作可安排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人负责。
九、注销登记管理
实施注销税务登记,分析注销原因,全面清理各项涉税事项,审核各类帐册、发票使用情况,清算动产、不动产的处置。注销登记管理必须由非户管税收管理员实施,有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管理工作可安排业务水平较高的专人负责。
十、综合管理
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辖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十一、上级交办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并报上级备案。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不能代替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不能代替税务稽查的职能,不能代替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需要下户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历实地开展检查工作的,要填写《下户联系卡》,经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下户结束后应将经纳税人签名的《下户联系卡》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如实、及时填写工作日志。按计划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要去有计划、回有记录,所获信息要记录归档,实行信息共享;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形成工作报告并归档留底。工作日志、工作报告中所记录内容可以随时补充,但不可更改或删除。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要正确认识税法宣传和税收筹划的区别,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在实施税法宣传时要正确运用宣传方式、方法,定期举办政策发布会、座谈会,并同时记录宣传付程和内容。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全程办事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税收管理员必须按工作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接收的工作任务,并按规定的时限移交其他岗位。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在日常检查时应由非该户主管的税收管理员为主查责任人;依据工作流程需要税收管理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文书送达程序办理。并向税务文书制作岗位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监督,反映税收管理员的征管工作质量,应按照完成收入计划任务率、收入预测准确率、评议满意率、完成税源调查报告等量化指标评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绩效。
第四章 工作联系与衔接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由税源管理部门管理。税源管理负责人应及时督促税收管理员做好各项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建议,加强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系与衔接。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按照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接受其它岗位提出的需要管理员调查核实或处理的税务管理事项,税收管理员应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相应处理。按业务操作流程规定需回复其它岗位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其它岗位。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受其它岗位提出的且业务操作流程未规定的需要管理员调查核实或处理的税务管理事项,安排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或进行相应处理。需回复其它部门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报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其它岗位。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按规定程序由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涉嫌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的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二)未按期申报纳税、申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三)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帐户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七)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八)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九)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一)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纳税人动态,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落实税收管理员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岗位责任制考核。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健全税收管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内、外部监督力度,通过执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廉政监督,对税收管理员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税收流失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发生的,或存在违规、违纪等不廉洁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局(分局)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本着“流程规范化、责任明晰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人性化”的工作方针,根据本辖区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制定税收管理员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