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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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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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鄂国税函[2006]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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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预警系统。为顺利推行该系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预警系统的推广工作,认真抓好软件的推广应用。预警系统通过设置相关指标,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数理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在出口货物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预警,从而达到严格审核、防范骗税的目的。对此,各地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切实把推广应用工作抓紧抓好。
二、各地要按预警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预警工作。省局要求市州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于4月15日前上报负责预警工作的科室领导和具体操作人员名单(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综合计算机管理组/市州预警系统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市州局也要确定县市区局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并报省局备案。
三、各地信息中心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要加强配合。信息中心在预警系统的安装、设置、维护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各地要配备微机进行预警系统操作,以保证工作需要。用于预警系统操作的计算机不得登录因特网,以维护数据的安全,避免预警系统遭病毒侵袭。
五、各地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要及时反馈省局。意见建议反馈地址:省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2006/综合计算机管理组/市州预警系统问题反馈。
六、预警系统软件1.0版已正式发布,地址:省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综合计算机管理组/预警系统。请各地按系统安装和配置说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