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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梅地税函[2006]2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1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发票比对汇总传输信息工作,严格运输业发票管理,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及时交换传递发票审核检查信息。
 
  二、各单位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加强对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纳税申报审核。汇算清缴结束后,对自开票纳税人税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自开票纳税人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利用货物运输发票进行偷逃税的,要给予严厉打击,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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