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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财税[2006]1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境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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