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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充值定点网点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发[2006]6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函[2006]16号《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充值定点网点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充值定点网点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6]16号 2006年2月8日
  江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支付在代理网点出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江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电子支付“苏通卡”经省政府批准已投入使用,鉴于储值卡充值是在江苏省农业银行全省各地定点网点进行,储值收入先划入你公司帐户,后再拆分至省各高速公路公司,你公司及省各高速公路公司纳税事项统一在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省农行各定点充值服务网点使用“江苏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

  二、该发票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套印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并可在发票上套印“江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附件:《江苏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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