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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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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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深国税告[200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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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0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02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均应该自行计算和调整2005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前往我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时限
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
四、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一式三份)、关联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数据盘;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总、分支机构汇算清缴要求
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如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2006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如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在深圳市的,应在6月30日前向我局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汇总申报的证明。
六、所得税申报软件升级及企业培训
纳税人可以自行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下载所得税申报系统软件,查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或者按照下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操作免费培训;每场培训为期半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4:30。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如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附件:培训时间地点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