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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桂林灵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市国税函[2006]5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灵川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桂林灵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产品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请示》(灵国税发[2006]5号)悉。鉴于该公司生产的32.5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32.5、42.5强度等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石煤、硫酸渣、粉煤灰等废渣,并已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委员会以桂资综认证字[2004]48号认定证书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同意给予该公司2006年度内生产销售的32.5强度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32.5、42.5强度等级普通硅酸盐水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请你局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停止退税,并及时提出取消退税意见,书面上报市局取消其退税资格;对已退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骗税的,移送有关单位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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