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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06]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6 | 生效日期:2006-03-06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农委、重大办: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5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通知》),缓解国内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业的冲击,促进我市家禽稳定发展,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农委、市农业局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二),凡符合《通知》中所列的条件,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二、名单中在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京地税企[2005]534号),到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填写《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见附件三)。经营多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期间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纳税人,可按免税收入(指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所取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中家禽业免税所得的数额。各区县地税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符合规定的家禽业减免税统计资料于2005年度汇算清激结束后上报市地税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家禽业减免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免税业务,凭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凭证,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
五、在全市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在缴纳2006年税款时可自行扣除。
六、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家禽业减免税的名单中企业,须填写《家禽行业减免税统计表》,并于2006年7月15日前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所在区县农委、重大办。各区县地税务局核查情况属实并汇总后于2006年7月31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七、对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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