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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国税函[2006]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244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确定重点,专人负责
各地要高度重视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工作,及时了解重点税源变动情况和所得税收入变化趋势,按行业、分户建立规范档案,发现月度、季度收入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年度重点税源和所得税收入分析。确定重点税源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原则要求,我省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二)年度缴纳涉外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三)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
各市国税局要于4月20日前将具体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和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认真分析,及时上报(一)月度分析。各市国税局要按月对本市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月度收入出现异常(同比增幅±20%)时,要进行增减收因素分析,于次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收入异常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表 (月度分析用)》(见《通知》附件3)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无异常情况可不报。
(二)季度分析。按季度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利润等相关经济指标、所得税预缴情况和累计收入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于季度终了后次月20日内(节假日顺延)就上季度预缴所得税情况填写《涉外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利润统计表(季度分析用)》(见《通知》附件4)与书面分析报告一并上报省局。
(三)年度分析。四季度终了后,对上季度预缴情况、全年收入情况和影响收入增减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年度收入分析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结合汇算清缴情况对重点税源企业经营、税收情况和本年度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分性质、分行业情况表 (年度分析用)》(见《通知》附件5),与年度分析报告一并于8月 10日前上报省局。
三、建立档案,加强考核各市国税局要按要求分行业、分户建立规范档案,并将分析报告、分析报表整理存档,省局将对各市重点税源和收入分析工作的及时性和质量子以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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