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地税发[2006]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我市规定: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有关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已进行搬(拆)迁,但搬(拆)迁及重建尚未结束、或已结束但未取得补偿费收入的,也应按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范围问题
  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第一条(一)款所称“重新购置或建造……”包括用于技术改造和改进工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
 
  三、搬(拆)迁损失的确认及审批问题
  对企业搬(拆)迁所发生财产损失的确认及审批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13号令)和市地税局大地税发[2005]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跨年度搬(拆)迁应在搬(拆)迁结束并取得补偿费收入年度,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搬(拆)迁的财产损失。
 
  四、关于搬(拆)迁发生费用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搬(拆)迁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性原则应从取得的搬(拆)迁补偿费中扣除,不得在企业的正常经营收入中税前扣除。
 
  五、关于税收政策的衔接问题
  1、2005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的税收处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83号文件和市地税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不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2、自200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后,取得搬(拆)迁补偿费收入的企业应按年度填写《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说明相关事项。
  4、执行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后,原市税务局大税字[1994]216号和市地税局大地税发[1997]69号文件有关动迁和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表》(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