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税收管理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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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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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辽国税发[2006]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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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以确保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精神,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凡生产销售属于《公告》第一款、第四款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手续。
具体纳税事宜,请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