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申请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通国税函[2006]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条件
 
  1.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并能及时提供退(免)税资料,按期如实进行退(免)税申报。
 
  2.确有生产能力,无偷骗税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
 
  3.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其上年度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
 
  4.新成立的企业,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如在自成立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
 
  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货物按月计算免、抵、退税需报送的资料
 
  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时,除提供《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还须附送下列纸质资料:
 
  (1)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2)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
 
  (3)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复印件;
 
  (4)首笔出口业务的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企业签字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申请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核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实地调查,并写出准确详细的调查报告,报上级机关审核。其要求具体如下:
 
  (一)审核企业的纸质资料是否符合按月计算免、抵、退税要求。
 
  1.审核企业内外销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章戳是否齐全,资料与单证之间的关系是否一致。
 
  (二)实地调查企业是否符合按月计算免、抵、退税要求。
 
  1.调查企业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调查核实企业申报的数据是否与其生产能力相符合,有无偷骗税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
 
  3.调查企业是否有出口退税办税员和专职会计核算人员;
 
  4.调查企业是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建制,内外销是否如实分别记帐,是否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时准确提供退(免)税资料。
 
  四、加强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申请按月免、抵、退税的审核工作,要从严防偷骗税的高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和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二)认真进行实地核查,切实加强管理。各单位应在认真审核纸质资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和上级要求深入企业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反映企业情况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复核。新成立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还须上报省局批准。
 
  (三)对经市局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整改。如企业有弄虚作假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企业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今年,市局将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的未按上级文件及要求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此项工作列入市局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