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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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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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宁地税发[2006]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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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20 |
生效日期:2006-04-01 |
各分局(局)、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6号文)(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应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
1、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主体(以下简称有权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内,自主制定并发布文件,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
2、有权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在转发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时,结合本机关特点,作出补充规定,在本辖区内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
3、有权主体针对税务行政管理人特定事项的答复,抄送本辖区。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具体适用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可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制定在本辖区内具有综合性、行业整体性或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有直接重大影响等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起草、审查、提请审议、签发四个环节。
(1)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起草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并对听取意见的情况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材料。
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各种形式。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专业人员的意见;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选择不同层面的代表参加;如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或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起草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审查:起草部门将签署意见后的起草文本、起草说明、文件依据、听取意见的情况及相关材料送法规部门审查。
对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而未征求的,法规部门可退回起草部门补充征求意见,也可自行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3)提请审议: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后,形成送审稿,由法规部门提请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4)签发:法规部门通过公文处理程序将修改后的送审稿报机关负责人签发。
2、简易程序
如拟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简单,意见分歧不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小,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采取简易程序时,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起草,法规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退还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经公文处理流程报机关负责人签发。
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与现有公文处理流程的衔接
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何种程序,由起草部门与法规部门共同商议后确定。如适用简易程序,仍按现有公文处理流程进行。如适用一般程序,由起草部门准备相应的纸质文档资料,报送法规部门审查,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法规部门按公文处理流程报机关负责人签发。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或授权,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如不得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行使增设条件,不得额外增加其在报送资料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归属于制定机关,内设机构无权作出正式解释。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和备案备查
1、规范性文件签发后应及时公开发布,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规范性文件经正式签发后,机要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发送法规部门,法规部门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市局规范性文件在南京地税外部网站公开发布,各分县局可以采取在本单位办税服务场所建立公告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发布。
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对税务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法规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发布。
2、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报送备案工作由各级法规部门承担。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各业务部门应在文件签发之日起20日内将文件纸质文档报送法规部门,法规部门收到后,应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法规部门自文件签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法规部门在报送备案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提交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正式文本,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的日常记录。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本机关发布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目录。
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文件应每年进行清理。各有权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于每年5、6月份进行,各业务部门对自己起草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仍然适用但需要部分修改的提出修改理由和建议,形成初步清理意见,于每年6月10日前报送法规部门。法规部门对清理结果进行审查并汇总,于每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的纠正和异议处理机制
1、各分县局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备查后,市局经审查认为需要纠正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各分县局应由法规部门牵头,在限期内予以纠正,并自接到限期纠正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在限期内仍不纠正的,市局有权直接予以纠正。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对规范性文件的异议处理由各级法规部门负责,法规部门在受理后,对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予以书面回复。对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七、其他
1、有权主体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参照适用本补充意见。
2、本补充意见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