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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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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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宁地税发[2006]7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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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局各分局(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对税务登记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经营地判别标准
生产、经营地按纳税人所属的国标行业,结合其生产场所地址、经营场所地址、纳税义务发生地点或注册地址,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判别,具体按附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审核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件,如实填报税务登记表,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纳税人真实生产、经营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对于提供资料和证件齐全的,且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真实有效,受理税务机关可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证件不全、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资料内容明显有疑点的,应及时提醒纳税人补报资料、更正申请内容。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和证件,根据附件生产、经营地判别标准,明显不属于本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不得受理,应告知纳税人到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新办登记核查
对新办登记纳税人应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购领、税种鉴定以及税务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原则上按照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作为划分国、地税核查范围的标准,划分不清的,按照“谁受理、谁核查”的原则确定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与税务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国、地税登记核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按各自规定办理,对核查的结果,国、地税实行信息共享。
四、纳税人变更登记核查
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受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场办理。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按变更税务登记处理,取消原注销、新办的处理方式。对其中跨区、县变更生产、经营地址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执行前国、地税局已经形成的纳税人税收管辖权差异问题,待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处理。
附件一:
生产、经营地的判定标准
生产、经营地的判定的基本原则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地地理空间不可移动性要素为首要原则,辅以一些例外原则。以纳税人所属行业加相关地址的方式加以判定。行业按国标划分标准区分,地址分注册地、生产场所、经营场所及纳税义务发生地等四种。
(一)国标行业和地址类型
1、根据目前的规定,国标行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农、林、牧、渔业;
(2)采矿业;
(3)制造业;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10)金融业;
(11)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其他行业。
2、地址类型主要有:
(1)注册地址。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关、民政机关或其它有权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地址。
(2)生产场所地址。指纳税人制造商品、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等所处的空间位置。
(3)经营场所地址。指纳税人用于交易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空间位置。
(4)纳税义务发生地。指根据实体法规定,纳税人产生纳税义务时所处的空间位置。
(二)一般标准
1、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生产制造行业,以生产场所地址为生产、经营地。
2、批发和零售业等商品流通行业,以经营场所地址为生产、经营地。
3、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其余行业,如需要固定的经营场所的,以经营场所地址为生产、经营地;如不需要固定经营场所的,依其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为生产、经营地。
(三)特殊规定
1、当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时,以注册地确定税收管辖权。当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时,生产制造行业以生产地确定税收管辖权,商品流通、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依据是否需要固定场所以经营地或机构地确定税收管辖权。
2、纳税人有多个生产、经营地的,按以下原则判定:
(1)以与注册地一致的生产、经营地确定税收管辖权;
(2)注册地与多个生产、经营地均不一致的,按照与税收管理关系密切的、易于联系查找的、处于纳税人核心部分的原则确定。如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机构所在地、管理决策机构所在地、营销机构所在地、研发机构所在地等。
(3)对于实际中按上述原则仍无法判定的,由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税收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