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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临政办函[2006]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更好地营造我市有利于统计事业发展的氛围,根据省、杭州市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4月-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现将《临安市2006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临安市2006年统计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统[2006]16号)和杭州市统计局、杭州市监察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杭统[2006]2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抓好全市2006年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结合临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和省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省纪委九次全会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开展检查,做到检查与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与加强统计职业道德、与促进依法统计三个结合,纠正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法治化进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我市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1、负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市经济发展局;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以及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
  4、列入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统计范围,2005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业企业;
  5、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服务业样本单位。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2005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执行统计法和国家、部门统计制度中是否存在下列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的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填报的销售额、客房收入、餐饮收入;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填报的营业收入(本年收入);乡(镇)、街道一级填报的规模以下工业单位数、从业人员、工业总产值,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企业(中小企业)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统计指标数据有否上述行为。
  2、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或对发现的统计违法不予查处的。
  3、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的。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从4月开始,至6月底结束,采取自查、稽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动员、自查和稽查阶段(4月25日前)
  4月初,召开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在《今日临安》刊登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公告,公布举报电话。4月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宣传周活动。各地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运用各种形式,开展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次检查的文件材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本次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为本次统计执法检查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发展局要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如实填报自查表,自查面要求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认真的整改。市统计局组织力量在自查过程中开展相应的统计稽查工作,同时对自查工作作检查和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经济发展局要在4月19日前将本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表》报市统计局。 各基层单位填报的《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表》上报时间由各乡(镇)、街道自定。
  (二)重点检查阶段(5月底前)
  第一阶段工作就绪后,市统计局、监察局、市府法制办将联合抽调力量,组成三个检查组,重点检查4个乡(镇)、街道,并抽查若干个基层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未开展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群众有举报并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
  (三)处理和总结阶段(6月底前)
  主要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和统计执法检查的总结工作。
  1、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①凡自查中主动报告统计违法行为并能及时纠正的单位,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单位,应当免于处罚。
  ②凡统计稽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③对经查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及时移送当地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各乡(镇)、街道要对本次统计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23日前向市统计局、监察局、市府法制办报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统计执法检查所采取的措施与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下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的建议。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的领导,决定成立市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长由副市长胡竑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副主任楼金山、市统计局局长汪其顺担任。成员为:徐正华(监察局)、蔡苗坤、王俊菁、周 佳(统计局)、张力军(市府法制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周佳兼任(设在市统计局综合法规科内,兼作统计违法举报中心;联系电话:63737146,传真电话:63923061;地址: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398号,邮编:311300),具体负责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也要明确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和人员,切实抓好本地区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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