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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函[2006]9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19 生效日期:2006-03-19
 

徐州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向徐州天虹时代纺织有限公司贷款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徐国税发[2005]31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186号文批复如下:
 
  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与徐州天虹时代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金额9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德国投资与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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