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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乡镇工商税收实行奖励的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源政发[2006]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各乡镇加强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稳步提高乡镇财政的综合保障水平,促进乡镇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经研究确定,对乡镇工商税收实行专项奖励,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增量奖励
以2006年县政府下达的对各乡镇地方工商税收考核指标为依据,超收的按照实际超收额分段给予奖励。
1、超收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超出额的4%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2、超收额在50万元-2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超出额的3%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3、超收额在200万元-5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超出额的1.5%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4、超收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超出额的1%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增幅奖励
对各乡镇年底工商税收实际增幅超过年初考核指标增幅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200元。
各乡镇列收列支的工商税收,不在奖励范围。对截留县级财政收入的乡镇,一经查实,取消全部奖励。
三、执行时间。
本奖励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以前年度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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