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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地税地[2006]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21 生效日期:2006-03-21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通告将于2006年3月下旬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刊登。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现将本市个人使用的车船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范围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使用各种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包括拖拉机拖车)和各种船舶的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和其他外籍人员拥有并使用各种车船,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纳税期限
  个人拥有并使用车船,须每年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度集中缴纳期为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对逾期纳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办法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携带车船行驶(航行)证、《上海市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或《上海市车船使用税免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到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税,并换领2006年度“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
  (二)在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外籍人员,应向其所对口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其他外籍人员应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外国驻沪领事馆和领事馆外交人员使用车船,可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办理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手续,并领取《记录卡》和“免税标志”。
 
  四、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必须将经核验的《记录卡》随车(船)携带;领取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在规定的部位贴(装)置,以便识别、检查。汽车使用全国统一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粘贴于汽车驾驶室挡风玻璃内侧的右上角;摩托车的“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应装置在车辆行驶牌照上方。
  (二)纳税人的《记录卡》、“纳税标志”或“免税标志”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和冒用顶替。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具体纳税事宜,纳税人可向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或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第七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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