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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6]1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06-03-15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协定规定执行(我国已经生效执行的税收协定可在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查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中无利息条款,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按国内法有关规定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一条为利息条款,澳门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执行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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