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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桂林灵川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市国税函[2006]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07 生效日期:2016-12-11
 

灵川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桂林灵川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灵国税发[2006]6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桂林灵川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注册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地址位于灵川县临八里街纬六路。该公司原经你局审核,同意免征其2005-2007年企业所得税。鉴于桂林灵川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预计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你局的审批权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和《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权限强化后续管理的通知》(桂市国税发[2005]134号)规定,同意给予桂林灵川县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免征2006、2007年企业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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