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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9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申请各分支公司汇总至市分公司报税的函》(粤人保财险函[2005]9号)。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辖属的各县区支公司、办事处,除顺德支公司外,其他支公司、办事处的会计核算统一由市分公司进行账务处理,不再单独建账,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辖属的除顺德支公司外的各县区支公司、办事处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广州、各地级市分公司一级,顺德支公司仍按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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