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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问题的函》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征函[2006]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明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制问题的函》(征便函[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避免造成浪费,各地已印制的发票仍继续使用直至用完,新印制的发票按征便函[2006]12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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