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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发[2006]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01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设区市地税局的稽查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等直属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确实需要制定的,应以其所在地税局的名义制定发布。
县以下地税分局(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地税机关(含县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不得授权分局(所)作出补充规定。
二、对下级地税机关针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请示的答复,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明确。如果涉及面较广或影响较大的,需要抄送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在公文处理系统上起草,形成起草文本,先会签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后,由法规部门对起草文本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在公文处理系统中将起草说明、所依据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作为公文的“有关文件”附列。法规部门在审查过程中,确定适用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
起草文本经法规部门审查形成审查文本后,适用简易程序的,直接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机关负责人签发;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专题会议,下同)集体审议后,由法规部门会同起草部门依照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修改文本后,再由法规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机关负责人签发。
四、法规部门与起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本的修改等方面有分歧意见的,可先通过相关分管领导沟通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裁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五、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适用一般程序:
(一)名称使用“办法”、“规则”、“规定”、“决定”等较为重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
(二)名称使用“通知”,但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对本辖区税收管理将产生较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
(三)经协调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
(四)法规部门认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
除上述起草文本外,其他起草文本适用简易程序。
六、地税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以及修改、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
地税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由地税机关有关部门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先送法规部门审查,再报机关负责人签发后送其他机关签发。
由其他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地税机关有关主管部门会签,再送法规部门审查后报机关负责人签发。
七、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地税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下同)应当在制定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十五日内,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开发布。
八、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影响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起草、法规部门审查发布、适用一般程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仍按现有职责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施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意见。
九、税收规范性文件实行一文一报备制度(备案报告式样见附件1)。
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以正式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制定机关的名义向上一级机关报送备案。办公室文档部门应当在文件签发之日起五日内正式文本(一式两份)送法规部门。
十、各级地税机关法规部门应当做好日常的文件归集整理工作,填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规定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地税机关报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规部门应及时填制《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表》(见附件2),业务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规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对不合法、不适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和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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