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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免征额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地税发[2006]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基层局: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扣除标准和免征额度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额,确定2006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额度为66,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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