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国税函[2006]13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16 生效日期:2016-12-11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6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5]335号通知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离任回国并携带自用车辆进境的使领馆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提供如下身份证明资料:
  (一)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身份证明》)的馆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本人留存联”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对于无《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的馆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本人留存联”原件及2份复印件;
  2、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征收所在对馆员申报资料审核齐全,并分别与补充通知附件1及附件2所列馆员名单进行核对无误后,为馆员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对通知下发前已离任回国并已按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申报计算而多缴纳的税款,馆员可申请办理退税。在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的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完税证明(正本)
  (二)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三)车主的身份证明;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所列资料。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