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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沈地税函[2006]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2016-12-11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提高个人所得税国际税务征管效率的前提和保证。为此,各基层局要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由专人负责,动态管理,要随时根据外籍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不断变化而适时更新纳税档案资料,真正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二、各基层局对本区外籍人员实行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台账”,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档案资料包括: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登记表、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复印件)、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复印件)、税务稽查报告(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台账”以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从2006年1月1日起建立并使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台账”按月登记,“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资料按月归档。并实行电子和纸制双重管理。对已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建立的“外籍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管理台账”及“外籍个人纳税档案”,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已作调整的可延续使用。

  四、各基层局要将外籍人员全部作为重点纳税人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强化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征管环节管理,积极开展纳税约谈工作,强化对外籍人员的纳税检查,严厉打击偷税违法行为,严肃税收法纪。

  五、各基层局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台账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补登台账内容和补充档案资料,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台账”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档案”工作要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市局将于2006年4月20日以后对各基层局的建档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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