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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表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国税函[2006]1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2006年2月,自治区国税局召开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表编制座谈会,对报表编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报表编制的工作,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审核检查报表编制的数据准确、按时上报。
二、报表编制中的有关问题:(一)对总局每月下发的数据要如实查清,如有重复数据,不能做删除处理,应作为已核查数据进行统计,以免造成审核检查率偏低的问题。
(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对报表认真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报表中的有关内容如“填报日期、填报人、审核人”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三)上月末系统清分下来的数据应作为本月需审核检查的发票数,经审核检查后在次月填报。
(四)对外地稽查部门发来的协查函,直接转给稽查局协查,不再通过流转税管理部门传递。
(五)对货物运输发票的协查,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处理,属地税部门协查的由地税部门办理,属国税部门协查的由国税部门办理。
(六)对于总局补发的数据,在哪个月补发,就列入哪个月的数据。
(七)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信息中心、稽查局的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与配合。特别是每月要及时与稽查局联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结果并统计汇总报表上报。
(八)对报表中的有关逻辑关系必须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表中的逻辑关系:1.竖表的第1栏次应等于第2栏次至第6栏次之和,也等于第7栏次至第12栏次之和。
2.竖表的第7栏次至第9栏次之和,应等于第13、14、16栏次之和,也等于横表“合计”栏的“本月合计数”。
3.竖表第14栏合计数,应等于横表第五栏的“本月合计数”。
4.由于各月份的数据是滚动统计的,因此上月横表合计栏的“累计数”加上本月横表合计栏的“本月发生数”应等于本月横表合计栏的“累计数”。
5.注意竖表填报的金额单位是万元。
三、区局对各市的审核检查结果将进行不定期的通报,以确保不断提高全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采集质量和审核检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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