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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辖属支行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06]10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东莞市商业银行《关于提取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东商银发[2005]458号)。考虑到东莞市商业银行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辖属支行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1999]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东莞市商业银行在2005年度向辖属支行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8万元。其辖属支行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附件: 东莞市商业银行辖属支行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机构名称 金额
1 中心区支行 157.00
2 万江支行 40.00
3 东城支行 150.00
4 石龙支行 18.00
5 虎门支行 105.00
6 运河支行 79.00
7 中堂支行 25.00
8 石排支行 7.00
9 常平支行 56.00
10 望牛墩支行 12.00
11 道滘支行 12.00
12 麻涌支行 13.00
13 厚街支行 35.00
14 长安支行 74.00
15 大岭山支行 10.00
16 寮步支行 17.00
17 石碣支行 28.00
18 茶山支行 10.00
19 横沥支行 16.00
20 东坑支行 9.00
21 企石支行 3.00
22 桥头支行 15.00
23 塘下支行 37.00
24 凤岗支行 25.00
25 樟木头支行 15.00
26 大朗支行 6.00
27 黄江支行 8.00
28 清溪支行 13.00
29 高埗支行 3.00
合 计 9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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