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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支行汇总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函[2006]3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3-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东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于1999年9月8日在莞城成立,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等。随着业务的发展,该公司在我市各镇区开设支行,其支行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基于上述原因,该公司申请汇总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经分局调查核实,市局研究决定,同意商业银行及其各支行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汇总向莞城税务分局缴纳,该公司及其各支行提供应税劳务使用的发票由该公司向莞城税务分局统一领购。同时,商业银行必须每月向其支行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提供该支行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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