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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财税[2006]46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3-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转发给你们,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因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依次扣减其当月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
三、个体经营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以税务部门批准的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四、各类享受税收定额扣减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扣减限额内逐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减税(费)额累计超过预核定扣减限额的当月起按规定缴纳税(费)。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扣减税额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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