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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后定额核定期内税款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地税函[2006]1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2-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05]30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5000元。鉴于我省2006年个体双定业户的微机定税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实现税收政策调整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避免因起征点调整、定额重新核定后出现大量退库现象,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新的定额核定期内,各地可先将上年已执行的定额按新的起征点标准进行征免界限的划分,达不到起征点的可暂不予征收,待定额重新核定后,凡达到起征点的,再要求纳税人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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